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因此,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现了党员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等有关规定,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适应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要求,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继续大规模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能力,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推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把增强党性作为第一任务,将理想信念教育和能力建设贯穿始终,坚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坚持服务党员、按需施教。在教育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教育,坚持集中培训与经常性教育并重,突出重点,分类施教,全员培训,让党员作评价,从基层看效果。
(3)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做到学与用、知与行、说与做相统一。
(4)坚持基层为主、上下联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统筹,整合资源,重心下移,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倾斜。
(5)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工作理念、内容、形式、方法,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规定,从2014年开始,用5年时间,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广大基层党员普遍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党员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进一步强化,优良作风进一步发扬,履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不断增强党的生机活力。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坚持以理想信念为重点,开展主题教育培训,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教育培训、党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培训、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二是根据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担负任务和党员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教育培训。三是围绕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要“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他进一步指出:“思想教育要突出重点,加强党性和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
(1)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培训的同时,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中国梦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主义道德、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教育,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引导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2)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和必修课。深入开展党章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把坚定理想信念与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把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的要求贯穿于党员教育培训的各个方面和各项重点工作中。同时,注意把党员理想信念教育与落实党内制度规定结合起来,努力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
根据《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14—2018年党员教育培训的重点工作有7项。
(1)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着眼于建设一支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确定培训主题,定期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提高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能力,服务群众、凝聚人心能力,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
(2)开展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培训。着眼于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在集中教育活动和党员日常教育中,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信息化平台,开展理想信念、政策法规、科学文化知识、农村实用技术、致富技能等培训。
(3)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培训。着眼于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业务骨干,把党员出资人和负责人培养成党建工作骨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采取集体学习、实体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开展岗位成长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提升素质能力,促进技能进步,立足本职岗位当能手、作贡献。
(4)开展新党员培训。着眼于从思想上入党、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在党员入党后一年内组织一次集中培训。
(5)开展流动党员培训。着眼于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采取集体学习、实体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生产经营技能、业务能力培训。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实行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联动培训方式,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的日常培训,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跟踪培训和返乡后的培训。
(6)开展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党员教育培训。着眼于安疆固边、兴业富民,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和唯物论、无神论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双语”培训,引导党员增强党性观念、国家观念、法治观念,做推动发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带头人。
(7)开展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把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雨露计划等。
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管理工作,是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的重要任务,也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管理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基本要求。
(1)从严管理党员。着眼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流动日趋广泛,党员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时有变化,对党员的管理必然是动态的。这就要求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到党员工作变动、党员流动后,及时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党员凭组织关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同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对农村流动党员,认真落实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双向共管责任。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动党员情况,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并积极创造条件,在流出党员相对集中地建立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管理范围,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流动党员管理责任。
(3)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尤其要帮助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责任感,激发党员内在动力,从而更好发挥作用。加大优秀共产党员宣传表彰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4)做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培养带头服务、带领服务、带动服务的党员队伍,发挥广大党员在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5)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任何时候党员队伍中都会有落伍者。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按照党章规定,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进行及时的组织处置,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党员管理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实践证明,党员管理与党员教育相辅相成。缺少教育的管理,不会是有效的管理;缺少管理的教育,不会是有效的教育。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好的效果。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做好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党员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把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作为党员管理的重要任务,纳入党员管理各项工作之中,确保取得实效。
(2)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加强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促进党员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必须健全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上好党课,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党组织活动,使各种方式的党内生活都有实质性内容,都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切实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
(3)组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新时期党员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党员是否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是否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党的组织通过日常工作,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地做一个合格党员。同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4)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党章关于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规定,党组织应当经常教育引导和监督党员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使党的各项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由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党的组织对所有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作用的根本遵循。十八大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集中反映了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很强的针对性。履行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党员把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当作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就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党组织则可以用这个统一的尺度,去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和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次,只有广大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高度一致,使我们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整体。如果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各行其是,我们党就无法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最后,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对每一名党员都是平等的。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无一例外地履行。综上所述,每一名党员都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规范自己的言行,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同党员义务一样,也是由党章规定的,非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不能随意修改。十八大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权利是受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护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每一名党员对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都应当十分珍惜,正确行使。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目的。行使党员权利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实现党的路线、纲领和使命。党员的权利,决不是个人的特权,而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实现党的目标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
(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党员行使权利的过程,也是履行义务的过程。每一名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3)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都不得享有超越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以外的任何特权。每一名党员都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监督之下,自觉地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党章规定和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平等地、充分地行使权利。
(4)防止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问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应熟知党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掌握行使党员权利的具体要求。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依照有关规定请求党组织的帮助和保护。注意防止和克服一些党员不珍惜自己的权利,不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愿意发表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原则等不正确的现象。
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党章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199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中共中央2004年9月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保障措施,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有力武器。
贯彻执行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需要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
(2)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3)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4)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5)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6)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制度。
(7)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8)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9)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10)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11)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
(12)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13)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14)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根据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的组织、纪检机关、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分别承担着重要责任。
(1)党的各级组织的责任。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2)党的纪检机关的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党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4)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是增强党员归属感、光荣感、责任感,激发党员发挥作用内动力的重要源泉,也是解决一些党组织对党员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问题的重要举措。
(1)从思想政治上关心党员。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关心党员思想政治上的进步和提高,及时解决党员思想疑难问题,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增强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2)从生产、工作上关心党员。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党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党员立足本职创一流业绩、实现岗位成才提供服务。对农村党员、流动党员、失业和自主择业人员中的党员等进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头创业。还可以发挥带富能力强的党员作用,为生活困难党员创业提供创业策划、信息咨询等服务,带动生活困难党员共同致富。
(3)从生活上关心党员。及时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采取党员互助、党组织扶助等多种办法进行帮扶,重点帮助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生活困难。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建立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在党员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实施及时有效的帮扶救助。通过党组织扎实有效的关心帮助党员工作,努力形成平时有人访、惑时有人解、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探、老时有人惦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党员服务群众、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在改进中不断加强,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有:
(1)开展集中培训。采取集中教育、脱产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运用专题辅导、报告会、案例分析、现场观摩、现身说法、交流研讨等方法开展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同时,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订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加强对党员学习的具体指导,为党员学习创造良好条件。
(2)办好各级党校。充分运用党校(包括基层党校)这个阵地对党员进行轮训,把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交流研讨等结合起来,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
(3)定期上好党课。紧密联系实际,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同分析解决改革开放中的现实问题,同分析解决广大党员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富有吸引力。推广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围绕党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疑释惑。
(4)加强典型教育。采用巡回报告、在线互动、观看电视片等方式,组织党员学习重大先进典型和身边先进典型,引导党员见贤思齐。采取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拍摄电影和专题片、出版图书等多种形式,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注意运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警示党员。
(5)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根据中央要求和基层实际,确定特色鲜明的党日主题,组织党员开展学习培训和实践活动。主题实践活动可以多种多样,无论开展何种活动,都要做到精心组织,主题突出,务求成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6)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教育培训。用好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电视栏目、共产党员手机报,大力推进在线学习培训。办好党员教育培训网站,建立“网上党校”“网络课堂”,拓展党员电化教育服务功能,开设党建电视频道或党员教育电视栏目,定期发送党员教育手机报或手机短信。推动在党报、党刊、电台等媒体开设党员教育培训专栏,实现全媒体覆盖。
(7)组织党员上网学习、在线培训。鼓励党员参与网上论坛、QQ群、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互动交流。充分运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电视栏目、共产党员手机报和共产党员微信、共产党员易信等党员教育平台,满足党员多样化、个性化学习需求,拓展党员教育网络阵地。
在坚持这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的同时,还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党员队伍变化的实际,努力创造更多具有时代特点的新方法,推动党员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断增强党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从2003年4月至2006年底,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12个省(自治区)分两批开展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3年多的试点实践证明,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是新形势下造福亿万农民群众的一项富民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创新工程,是夯实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一项基础工程,有利于建立健全让农村党员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群众长期得实惠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和本领,更好地发挥致富奔小康的骨干带头作用;有利于推进信息技术进村入户,不断满足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类信息需求,培养造就大批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具有创业致富本领的新型农民;有利于创新农村基层组织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开辟农村基层党组织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新途径,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7年9月印发《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总体要求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和保持农村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立健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体系,大规模培训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大幅度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是:农村党员作用充分发挥,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进一步增强;农村干部能力不断增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农民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农村基层组织得到加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有5项。
(1)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平台。中央和试点省(自治区)做好资源库、前端播出平台、资源传输系统和辅助教学中心网站的升级完善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省级资源库、省级辅助教学中心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省级资源库和中心资源库的互联互通,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加强教学平台管理,做好协调和分工,保质保量地传输各类教学资源和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教学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
(2)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既可以借鉴试点地区利用卫星传送、有线电视网传送、宽带互联网传送等站点建设模式,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其他模式。加强终端站点管理,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强教学辅导,促进学用成果转化。坚持一站多用,共建共享,不断满足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集中学习、个性化学习和信息服务的需要。
(3)开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加强教学资源开发制作,注重教学资源应用。以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科学素质、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加大教学资源整合开发力度,充分利用党校、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广电、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科协等有关方面现有的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并积极开发新的教学资源。
(4)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骨干队伍。依托乡镇村干部、电教播放员、中小学教师等,建立远程教育站点管理队伍;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党员电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现有教学资源制作力量,建立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开发队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科协组织的专业人才、科普志愿者以及当地农村实用人才,建立远程教育教学辅导队伍;依托广电、信息通信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远程教育技术服务队伍。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社会志愿者参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5)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机制。健全前端播出平台、辅助教学网站、终端站点等网络体系的科学运行机制;健全通用教材与地方教材相配套、教学资源开发与教学资源整合相促进、行政手段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教学资源建设机制;健全专职干部队伍、站点管理队伍、教学辅导队伍、技术服务队伍相配套,选拔、培训、管理、考核等相统一的骨干队伍建设机制;健全组织学习与辅助教学互补、学习培训与效果评估衔接、掌握知识与实践运用贯通的教学组织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党费适当补充、社会力量支持的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
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增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服务功能,使之成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有效平台和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
首先,需要拓展网络服务功能。着眼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深化拓展远程教育网络服务党员、服务群众的功能,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如完善宣传教育功能,宣传好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中央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深化服务党员功能,在为农村党员学理论、学政策、学法律、学技能提供有效服务的同时,构建基层党建信息、学习、培训、交流平台,提高党员管理服务和基层党建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拓展服务群众功能。运用远程教育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实用技术和市场信息,促进农村发展,让农民群众受益;同时运用网络收集群众意见,回应群众诉求,畅通民意诉求反映渠道,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优化网络服务资源。通过深入调研,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需求,组织制作党员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的精品课件。结合农村实际和党员、群众需求,组织开发“乡土教材”。依托党建网站媒体,整合教学课件资源,实现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资源共享。开展远程教育精品课件评选活动,对课件节目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远程教育课件为党员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工作机制。
最后,需要创新网络服务载体。把握时代脉搏,主动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积极推进远程教育上电视、上手机、上互联网,推进全媒体手段在远程教育中的创新应用,逐步实现远程教育全覆盖。推动远程教育向移动互联网发展,扩大手机平台的受众面和影响力,方便党员、群众随时随地接受教育。整合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宣传文化、科学普及、体育健身、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共享、优质高效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是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服务党员尤其是服务流动党员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以下简称《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须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加强对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开具单位印章——骑缝章。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交纳党费。
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及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但因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主要有: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即: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服务党员工作的重要任务。
(1)从思想上尊重老同志。应当明确,尊重老同志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同志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应当以满腔的热情和深厚的感情,学习老同志高尚的思想境界、优良的品质和作风,不忘老同志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对那些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同志,要予以表彰,并大力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
(2)从政治上关心老同志。请他们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学习、阅读文件,做好走访慰问等。党员领导干部通过适当形式,向老同志通报情况,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同时,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党组织的工作。
(3)从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引导教育党员、干部、群众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关心老同志、照顾老同志的良好氛围。党组织应当满腔热情地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那些有特殊困难的老党员、老干部,应当给予特别的关心照顾,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创造条件。
(4)组织老同志过好组织生活。对就地安置并由原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支部,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单独成立退休人员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已转街道、社区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根据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可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党内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对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应从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如何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法。
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专人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可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或适当参加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
对于那些休养地点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是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贯彻到党员管理中去,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责任是: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流入地党组织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1)《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接收外来党员的党组织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3)外出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应当严肃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必须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和流动党员的特点,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服务水平。
(1)改进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探索打破单位、行业、地域界限,试行党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模式,为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提供方便。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2)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党员咨询服务站(点);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流动党员之家”或者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为流动党员提供参加组织生活和就业、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3)做好流动党员服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流动党员的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一是同等接受教育培训。把流动党员教育培训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一项重点工作。着眼于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采取集体学习、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生产经营技能、业务能力培训。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实行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联动培训方式,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的日常培训,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返乡后的培训。二是同等行使民主权利。总结推广在流动党员聚居地建立党组织工作经验,面向流动党员党支部,建立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协商等工作机制,为流动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大力选树作用发挥好、社会反响好的先进典型,激励流动党员为当地作贡献、为家乡添光彩、为自身添活力。三是同等享受关爱帮扶。视流动党员为宝贵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更好融入本地社会、争创佳绩、建功立业。从流动党员最关心、最需要的问题入手,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子女上学、看病就医等切身问题。设立生活困难党员帮扶资金,帮助流动党员解决实际困难。
(4)创新流动党员管理方式。推进党员信息库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提高党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业余、小型、互动、交流的原则,使活动的内容贴近实际、贴近党员。鼓励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党员目标管理制度,是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将党员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做的工作,转化为具有数量、质量、时限要求的管理目标,经党员自报、党小组评议、党支部委员会审定后付诸实施,并通过目标检查、考评,来督促、激励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党员管理制度。这是现代管理方法在党员队伍建设中的灵活应用。其特点是把组织的制约性与党员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把远大目标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激励党员通过对阶段目标的不懈追求,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此,应当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科学制定目标。这是搞好党员目标管理的基础。制定党员管理目标的依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本单位党组织的中心任务。党员管理目标应当体现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体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要求。鉴于许多基层党组织都把党员目标管理制度与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融为一体,在制定能够满足民主评议党员要求的党员管理目标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寻求目标的统一性,即把党员管理目标与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有机统一起来,使党员目标管理在制定目标阶段,就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寻求目标的可行性。党员管理目标既要体现民主评议党员的共性要求,又要根据不同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的不同,以及党员在职业、专长、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使党员管理目标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层次性。
(2)认真实施目标。党员管理目标确定后,应当制定实施措施,加强跟踪管理、检查督促和分类指导,确保管理目标如期实现。加强党员教育是实施党员管理目标的思想基础。党组织要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党性党风、党员标准教育,进行相关业务知识、职业技能教育,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针对党员在实施目标过程中的思想情况,还应当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党员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实现管理目标。跟踪管理是落实党员管理目标的组织保证。党员管理目标确定后,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应当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调整或者补充管理目标。
(3)认真进行考评。党员管理目标的实施及其成效大小,要靠党支部组织考核评价。一般说来,在每月一次的党小组生活会上,由党员汇报各自目标的落实情况;在每季度一次的支部党员大会上,由党支部委员会通报一次党员管理目标实施情况。结合半年工作总结,对党员管理目标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初评。年终,结合民主评议党员,进行党员管理目标总评。在总评时,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分析考核党员管理目标中那些能够量化的指标,了解掌握党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情况,进行定量评议。对党员管理目标中不能量化的内容,诸如理想信念、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群众观点等,应当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进行定性评议,得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意见。在此基础上,表扬优秀党员和完成管理目标较好的党员,批评教育由于主观因素没有完成管理目标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的经常性工作。十八大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的部署,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党组织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使广大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员意识、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也发现一些党员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不合格表现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党的形象和战斗力。2014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印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章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做到准确认定、严格程序,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严格执行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取得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需要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尤其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内生活和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收缴的规定主要有: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 . 5 %交纳党费,5 0 0 0元以上的按1 %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健全党费管理制度,是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基层党组织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党委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